跨境電商零售海關監管模式下的交易性質和主體:跨境電商零售海關監管模式指的是跨境電商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與境內消費者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的性質包括商品跨境貿易、貿易性質的零售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規定,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公告接受海關監管。這里的交易性質應是零售,也就是直接將商品或服務銷售給個人消費者或最終消費者的商業活動。
零售是指商品或服務從流通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的最后環節。跨境電商零售商品應被最終消費者購買后使用消費,滿足市場最終消費需求。如果跨境電商零售商品進出口后,被再次銷售給其他主體,那么它就不再屬于零售業務,不符合跨境電商零售監管要求,不屬于跨境電商零售監管范圍。
交易主體應是跨境電商零售企業與消費者。跨境電商零售應是最終消費者與跨境電商零售企業跨境交易商品的行為,進口應是境外跨境電商零售企業將商品銷售給境內消費者,出口應是境內跨境電商零售企業將商品銷售給境外消費者。
在跨境電商平臺上,商品可能會被公開銷售,無論是個人購買還是企業購買,都需要有具體的人員訂購并完成交易。個人購買的商品,最終消費主體是訂購人;企業購買的商品則在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被使用消費,作為生產經營成本轉移到新商品上。這兩種情況都不符合跨境電商零售交易性質,因此不屬于跨境電商零售監管范圍。
總的來說,跨境電商零售業務的本質是直接將商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滿足市場最終消費需求,交易主體應為跨境電商零售企業與消費者。違反這一本質和交易性質的行為,將不受跨境電商零售監管機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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