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物流企業不應為購置方再次銷售商品提供便利。
購買方再次銷售行為: 境內購買方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渠道購買商品,并在境內將商品再次銷售。這種...
購買方再次銷售行為:
境內購買方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渠道購買商品,并在境內將商品再次銷售。這種行為往往出于逃避正常海關監管或獲取差額利潤的目的,屬于購買方的主動行為。其主要物流特征包括填寫同收件地址或少數收件地址,以便集中收取商品。
物流企業在商品進出境申報前,可以通過物流派送信息判斷包裹的集中度。如果大量包裹集中在一個或少數幾個地址,這可能意味著存在購買方再次銷售商品的嫌疑。此時,派送人員需要核實收件人實際信息與物流信息是否一致。在實際派送過程中,如果發現收件人實際信息與物流信息不一致,應立即中止派送并報告海關,協助處理相關問題。
此外,物流企業還可以匯總全國口岸分支機構承送的包裹物流信息,分析大量購買商品的人員身份信息和收件地址,對存在購買方再次銷售商品嫌疑的情況進行報告并協助監管。物流企業應在交易終端派送環節努力發現集中收件行為,并及時中止派送,以防止非法購買方收到商品,從而避免再次銷售行為得逞。
以上內容是根據網絡資料整理的信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不代表港勤贊同其觀點和立場。
添加客服微信,獲取相關業務資料。